营业外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吗?
不可以,因为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,均属无关的支出,一律不得扣除。
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
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,下列支出不得扣除:
(一)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、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;
(二)企业所得税税款;
(三)税收滞纳金;
(四)罚金、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;
(五)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;
(六)赞助支出;
(七)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;
(八)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。因此,税收滞纳金、各类罚金、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、税法规定以外的各类捐赠支出、赞助支出以及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等“营业外支出”科目列支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。
营业外支出在借方表示什么意思?
营业外支出属于损益类科目,增加在借方,减少在贷方。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损失,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毁损报废损失、公益性捐赠支出、盘亏损失、非常损失、罚款支出、债务重组损失等。企业应通过“营业外支出”科目。期末,应将该科目余额转入“本年利润”科目,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。